(一)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;
(三)正式退休的;
(四)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
(五)出境定居的;
(六)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規(guī)定比例的;
(七)因工作調(diào)離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;
(八)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(yè)費的;
(九)失業(yè)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,男性年滿50周歲、女性年滿45周歲的;
(十)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,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;
(十一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(十二)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。
因前款第(一)、(二)、(六)、(八)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,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(fā)生額。